黑龙江大学文件
黑大校发〔2018〕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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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黑龙江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并于2018年10月23日经第10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大学
2018年11月7日
黑龙江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建设平安校园,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包括:
1.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门联合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中的化学品;
2.原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制订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的化学品;
3.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的化学品;
4.公安部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中的化学品。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应以“谁主管,谁负责”为原则,各教学科研单位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下设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教学和科研活动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同时,为了进一步减少安全隐患,普通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也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实行校、院(所)、实验室(中心)三级管理。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有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安全保障部。各职能部门在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指导下对教学科研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制度建设及安全管理;负责对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购置计划进行备案,建立和维护学校化学品管理平台;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及暂存库的运行管理;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上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信息等。安全保障部负责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爆炸品的申购审批工作。教务处负责教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购置计划的审核。科学技术处负责科研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购置计划的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按政府采购程序执行和监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七条 相关教学科研单位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细则及应急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存储、使用、处置情况,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加强本单位师生的安全与法制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置培训与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 各实验室(中心)危险化学品管理要按照“谁购买、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购买、入库、存放、使用、处置全过程记录。实验室要指定专人管理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并配合学校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上报工作。
第三章 申购管理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符合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相关教学科研单位和实验室应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用量,用多少购多少,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购置数量。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基本程序如下:
(一)教学实验所需危险化学品由各教学单位提出购置计划,教务处审核,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采购。
(二)科研实验所需易制毒和剧毒化学品由各科研实验室提出购置计划,科学技术处审核,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采购。其它化学品由实验室自行采购,购置人报账时需向科学技术处提供化学品购置清单复印件,科学技术处定期将购置清单复印件转至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在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与具有危化品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合同签订后报安全保障部,由安全保障部到公安部门办理购买许可手续。
第四章 储存及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化学特性和安全特性分类存放,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防止相互作用而发生安全事故。实验室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原则上不应超过100升或100千克,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升或50千克,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0升或20千克。
第十二条 实验室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加强进、出库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建立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档案。对于特殊的危险性化合物,需配备相应的应急物品(如呼吸器、解毒药品、特殊灭火器材等),并做好应急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严禁在实验室私自建立危险化学品库。实验室要定期清理过期及失效的危险化学品。由于实验方案调整等原因产生的闲置试剂,可以在做好登记的前提下进行实验室之间的调剂使用。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盛装容器或包装物应选用与其性质和用途相适应的安全材质,所有容器或包装物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当化学品由原包装物转移或分装到其他包装物内时,转移或分装后的包装物应及时重新粘贴标识。化学品标签脱落、模糊、腐蚀后应及时补上,如不能确认,则以废弃化学品处置。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场所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安全特性,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水、防爆、防腐蚀、防盗等安全防护设施。有机溶剂储存区应远离热源和火源。易泄漏、易挥发的试剂储存区应保证充足的通风。试剂柜中不能有电源插座或接线板。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实验操作人员应熟悉和充分了解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第十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必须单独存放于符合安全标准的场所并实施重点监管,实验室须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取和双人使用,建立相应的台账和使用记录,定期检查库存情况,保证账物相符。
第十九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泄漏等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条 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作为危险废弃物处置,具体按《黑龙江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拟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对实验室存放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彻底清查,并按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在追究责任的同时将取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年度评优资格;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安全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