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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
2017-09-26 16:01     (点击: )

一.责任追究制的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提高服务,加强监督,实行问责”的总体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执行。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

凡违反本单位规定的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的个人和科室,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受理及程序

单位负责人负责受理对本单位管理、服务人员(包括聘用人员)的投诉。单位负责人负责调查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机关党委负责受理对机关所属处级单位及其负责人的投诉。单位负责人发生本制度第(二)条规定情况的,由机关党委负责调查核实情况,并做出处理意见。

四.责任追究的方式

对管理、服务人员责任追究的方式为:诫勉谈话、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对单位责任追究的方式为:责令限期整改、书面检讨、通报批评。单位被追究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同步追责。

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被追究责任的行为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或者单位,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追责结果运用到当年干部、人事年度考核中。

五.责任追究的有关要求

1.调查人员要认真听取被追究对象的陈述和申辩。一般情况下,处理意见形成的书面材料上应有被追究对象本人签字。

2.被追究对象对处理意见有异议或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机关党委提出申诉。

3.对被追究对象过错行为的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参与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与被追究对象有需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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