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运行,保护环境,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工作中产生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质。产废单位是指有危险废弃物产生的学院、研究所、实验室(实验中心)等。
第三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工作在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由产废单位、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第四条 产废单位在本单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对能自行处置的危险废弃物进行处置,对于无法自行处置的进行分类、收集。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定期对产废单位收集的危险废弃物进行计量、分类、校内搬运、集中暂存并联系具有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的企业进行处置。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危险废弃物处置过程进行安全监督。
第二章 危险废弃物的分类和收集
第五条 产废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管理本单位实验废弃物的排放。有些实验废弃物在安全可控范围内可由专业实验人员自行进行无害化处置,如浓酸浓碱等废弃物可自行中和,不含有毒重金属的盐溶液等将pH值调整至6-9后可自行排放;对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尽可能进行回收再利用;对含有活菌的废弃物需进行高温高压等灭活处理到对环境无污染后排放;化学活性较高,易在空气中自燃的废弃物,如黄磷、烷基铝、戊硼烷等,实验室需按照其化学特性由专业人员进行规范处置。产废单位的有毒有害废液禁止私自倒入下水道,必须集中上交,由学校联系具有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的企业统一处置。
第六条 危险废弃物应按液体和固体分别收集及统计,产废单位应指定专人按照学校相关制度做好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对于液体废弃物,产废单位必须使用具有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的企业提供的废液收集容器,应在收集容器的醒目位置粘贴相应废弃物标签,详细标明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责任人(教师)、产废单位实验室名称及地点。固体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有毒空试剂瓶、空塑料瓶和废弃的试管、烧杯等实验用具均按固体危险废弃物处置,各实验室应将固体危险废弃物统一装箱并详细标明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责任人(教师)、产废单位实验室名称及地点。
第七条 盛放废弃物的容器不能有破损或其它可能引起废弃物泄漏的安全隐患。对无剧毒标识且无试剂残留的玻璃空试剂瓶进行单独分类,不应混入固体危险废弃物中。
第八条 实验动物尸体先由产废单位自行冷冻保存,待达到一定数量后由学校联系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统一进行处置。实验动物尸体应单独存放,严禁与其他实验用品混合。
第九条 生物类实验活动中产生的毒性较强的危险废弃物,如EB胶等,需贴好危险废弃物标签,集中存放,按固体危险废弃物处置。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废弃物,如刀片、移液枪头、培养皿等,必须进行高温高压灭菌或化学浸泡处理后,按固体危险废弃物处置。
第十条 具有放射性的危险废弃物(含废弃放射源),产废单位要单独申报,在具备隔离防护措施的条件下,由学校联系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进行回收处置。
第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对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成分、性质及危险性有充分的了解。剧毒废弃物单独存放,不得与其他危险废弃物混装。严禁将不明来源的化学品混装,严禁将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废弃物混装,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严禁将固体危险废弃物和液体废弃物混装。
第十二条 产废单位应本着节约、环保的理念,从源头减少危险废弃物的产生。不将无毒无害的废液当作危险废弃物处理。禁止将未开封且在有效期内的试剂当作危险废弃物处理。对库存过多或闲置的试剂应积极进行调剂,避免过期浪费。
第三章 危险废弃物的回收和存储
第十三条 学校定期、定点对各单位的危险废弃物进行校内集中回收和暂时存储。非回收期间,危险废弃物由产废单位妥善保管,不可将危险废弃物堆放在公共区域,如走廊、卫生间等。
第十四条 危险废弃物回收时须将固体危险废弃物、液体废弃物以及无剧毒标识且无试剂残留的空试剂瓶分别称重,并详细记录来源,填写《黑龙江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回收登记表》。
第十五条 危险废弃物校内搬运必须保证安全,严禁野蛮装卸或急速行驶造成危险废弃物外泄。
第十六条 危险废弃物搬运至学校暂存库房后,必须按固体危险废弃物、液体废弃物以及空试剂瓶分类存放。禁止回收人员擅自合并危险废弃物。
第十七条 危险废弃物暂存库应具备通风、隔热、避光、避雷、防盗、防爆、防静电、泄露报警、应急喷淋、安全警示标识等管控措施,配备灭火器材,并划分固、液危险废弃物存放区域,专人管理,做好进出库台账。暂存库不宜存放过多危险废弃物,堆叠高度不得超过1.5米,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禁止在危险废弃物暂存库附近进行实验、分装、焊接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禁止动用明火,如确需动火作业,必须清空库内易燃、易爆等危险废弃物,在指定地点,按指定项目进行,并有专人监护。进入暂存库的人员及作业车辆需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防火措施。
第四章 危险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九条 集中在学校暂存的危险废弃物由学校联系具有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的企业统一处置。
第二十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费用由学校、科研实验室或课题组共同承担。教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费用原则上由学校承担,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量不应超过学校根据实验大纲及学生人数核算的产废量指标;科研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费用由学校和实验室或课题组各承担50%。学校定期将产废量反馈至产废单位。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以倾倒、填埋或者混入生活垃圾等方式处置危险废弃物。
第二十二条 产废单位及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危险废弃物的处置与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个人,学校将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共同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非我校教学科研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弃物,不适用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安全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大学
二〇一八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