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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大学危险废弃物回收须知》的补充说明
2018-11-23 15:57     (点击: )

关于《黑龙江大学危险废弃物回收须知》的补充说明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为使危废现场回收更加规范,于1113日发布了《黑龙江大学危险废弃物回收须知》,本须知是在学校2018117日颁布的《黑龙江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基础上起草的。在本周现场回收过程中仍发现很多问题,现做出补充说明。

1、环保部门规定液废必须使用专用废液桶盛放,各产废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产生的液废种类、化学性质不同,领取相应数量的废液桶,以避免废液发生化学反应。分类、收集的具体要求请参阅《黑龙江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

2、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规定,盛装液废的容器顶部与液面之间须保留10cm以上的空间,报送液废时容量尽量达到废液桶容积的三分之二。对于具有高活性,高毒性等性质的特殊废弃物,按照最安全的包装方式包装,随时进行报送。

3、生物、化学实验中产生的有毒凝胶可使用一次性塑料盒等密封性强的包装物封装,避免发生凝胶表面附着的电泳液渗出,以及凝胶破碎溢出等危险。凝胶妥善密封后可与其他固废一起装入纸箱中。

4、环保部门规定盛放固废、空试剂瓶的纸箱与盛装液废的废液桶均须粘贴危险废弃物标签并详细填写标签信息。纸箱可使用原试剂包装箱或其他合适尺寸的包装箱,各产废单位自行解决。废液桶、标签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提供,各产废单位按需随时领取。

5、对于不符合《黑龙江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不装箱、不贴签等的危废,各产废单位应按要求整理好后再次报送。任何人不得在危废回收现场指挥或亲自动手合并废液。

如有问题,请拨打86604730咨询。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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