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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黑大校发[2017]205号)
2018-06-12 09:35     (点击: )

黑龙江大学文件

黑大校发〔2017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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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维修工作效率,特制定《黑龙江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并于20171229日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大学

                                   201813

黑龙江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合理使用维修经费,更好的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维修本着“高效、重点、合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在保证教学的前提下,优先维修管理规范、开放共享效益突出的科研仪器设备。

第三条 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设备处”)具体负责,包括仪器设备维修的审核、实施和验收等环节。

第四条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仪器设备使用人做好仪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所在单位负责维修申报,以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

第二章  维修范围及要求

第五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范围是指学校资产账内用于教学科研工作的,使用保修期满并有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

第六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使用单位直接与供货商联系,由供货商负责维修。

第七条 购置验收后没有及时使用的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或验收时存在问题而未及时解决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与供货商协商解决。

第八条 维修费用累计超过原值30%-50%或单次维修价格较高的仪器设备,由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后,决定是否维修,其中无维修价值的可申请报废。

第九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后更换下来的旧部件由实验设备处统一回收,登记后处置。

第十条 由于日常管理不善或违规操作等非正常原因损坏的仪器设备,应由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与责任人两者共同承担维修费用。

第三章  维修申请及程序

第十一条 维修申请: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因故障需要维修时,由使用人在实验设备处网站下载并填写《黑龙江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经使用单位主管实验室领导审核后报至实验设备处,维修价格在5万元以上的,由实验设备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维修方案的确定:实验设备处根据维修申请,经现场核实后,组织至少三家维修单位进行实地查看,并与使用单位会商,确定维修方案;对于专用设备的维修,实验设备处与使用单位会商后,确定维修方案。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项目属政府采购范畴,依据《黑龙江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确定维修单位。

(一)通用设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和专用设备中单一品牌学校保有量较大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原则上采取资格类招标的方式确定年度维修服务供应商。

(二)只能由生产制造商或单一维修商提供仪器设备维修服务的,单次维修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维修服务项目,由实验设备处组织谈判小组与维修单位进行价格谈判后执行维修;单次维修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维修服务项目,按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流程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执行。

(三)非单一来源的维修项目,维修价格在1万元以内的,由实验设备处成立询价小组采取多家比价方式确定维修单位;维修价格在1万元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政府采购流程以校本级询价或其他方式确定维修单位。

仪器设备维修单位在学校有不良记录或服务用户反馈不好的,采取一票否决制。

第十四条 维修合同的签订:确定维修单位后,按维修方案的内容,与维修单位签订《黑龙江大学仪器设备维修服务协议书》(见附件),明确维修责任及维修事项。

第十五条 维修项目的实施:仪器设备维修过程中,使用单位应指派专人跟踪维修进程并监督维修质量。维修内容严格按照《黑龙江大学仪器设备维修服务协议书》执行,不能擅自更改或增加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维修内容发生变化时,使用单位应重新申报,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维修项目的验收:实验设备处组织验收工作,仪器设备使用人按照《黑龙江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验收单》中的相应程序开展验收,仪器设备的性能须达到《黑龙江大学仪器设备维修服务协议书》中所有预期目标内容,方可通过验收。

第十七条 应急维修的程序:通用设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的维修,设备使用人必须经实验设备处同意后,方可联系学校确定的维修服务的供应商上门维修;对于专用设备的维修,设备使用人必须经实验设备处同意后,方可联系设备生产制造商进行维修。

第四章  维修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维修经费预算的制定:实验设备处根据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及使用现状进行调研,确定年度维修经费预算,在预算内统筹开展维修工作。

第十九条 主要用于教学的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由学校全额支付;以科研为主的仪器设备,根据其对校内外开放共享程度、使用效益等情况,学校可承担40%-60%的维修费用,其它费用由开放收入与课题组共同解决。

第二十条 未经学校同意,仪器设备负责人私自联系的维修或未经审批私自变更维修内容的,维修经费由负责人或使用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结束后,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将验收报告、发票汇总后送至实验设备处,设备使用人、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应在维修发票上签字,由实验设备处履行报账手续。

第五章  维修质量监控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档案,对维修后的设备实行生命周期管理,并在维修三个月后进行运行状态检查,对维修质量进行监控。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维修过的大型仪器设备进行效益考核,如发现维修后使用效果差、运行机时少,将减少下一年度该实验室建设经费的投入。

第二十四条 维修费实行专款专用,对使用维修费过程中弄虚作假等不当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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