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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管理办法》黑大校发〔2020〕2号
2019-04-29 14:08     (点击: )

黑龙江大学文件

黑大校发〔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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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黑龙江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购置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黑龙江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并于12日经2020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同时,根据本次校长办公会意见,特修订了《黑龙江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大学

                                   202018

 


黑龙江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购置计划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围绕学校“双一流”建设重点任务,保证仪器设备购置的计划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实现实验室资源充分共享,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提供优良的环境,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校各教学科研单位使用通过财政预算下拨的各类资金购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含软件、实验台等家具)。

第三条 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年度建设规划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指导委员会审议确定,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各项申报计划进行论证。

第四条 用于团队及科研的学校代管经费、横向课题经费及未通过财政预算下拨的科研经费等资金购置仪器设备应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大学关于简化科研项目资金采购程序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黑大校发[2019]123号)相关要求,由各科研机构负责人对仪器设备购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核,尽量避免重复建设,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

第五条 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实行绩效管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各教学科研单位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申报

第六条 教学类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应以学院(部)为单位统一进行申报。

第七条 新购置教学类仪器设备要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申报人要按照要求填写《黑龙江大学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表》,确定拟落位地点、联系人信息、设备信息(包括厂商、技术参数及价格)、承担教学任务信息或主要用途,并提供相关课程教学大纲。

第八条 原有设备确无维修价值、符合报废标准的可以申请更新,申报人需对原有设备提交报废申请并提供替代产品名称、型号、价格及详细技术参数等信息。

第九条 各单位对各专业或实验室申报的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进行严格把关,确认拟购仪器设备与教学需求相符。单位审核合格后统一将各实验室购置计划申报材料报至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条 科研类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申报应以学校正式备案的科研实验室建制、科研项目课题组或人才团队为单位统一申报。

第十一条 各科研平台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应符合本实验室已确定的科研方向,并与学校总体建设规划及科研主管部门重点工作相适应。申报人要按要求填写《黑龙江大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表》,确定拟落位地点、设备信息(包括厂商、技术参数及价格)、承担科研任务信息或主要用途等,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论证。

第十二条 通过财政预算下拨的各类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或人才团队购置仪器设备需填写《黑龙江大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表》,确定拟落位地点、设备信息(包括厂商、技术参数及价格)、承担科研任务信息或主要用途等,需提交科学技术处或人文社科处进行经费使用登记和确认,并对仪器设备领用人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论证。

第十三条 使用通过财政预算下拨的各类资金购买科研仪器设备,领用人须为各类人才本人或课题组内的本校在职人员。

第十四条 学校教学、科研通用或共享设备建设计划需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具体建设需求及建设说明。对于多媒体教室、语音室等基础设施,学校将按照建设年份及经费情况有计划、有步骤进行更新。

第十五条 拟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中单价20万元以上的需要填写《黑龙江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进口设备需要填写《黑龙江大学进口设备采购申请表》。

第三章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建和维护学校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论证专家库,专家库中应包含校内、外各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论证时需根据设备类型选择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

第十七条 教学科研设备论证专家组根据论证内容及仪器数量一般由3-5名以上单数组成。进口仪器设备论证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要求执行,专家组除1名法律专家外,其余产品技术专家均应为校外熟悉该类产品的专家。

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制定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论证方案,论证方案需经教学或科研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论证。

第十九条 教学仪器设备论证主要以满足教学需要为依据,根据实验室具体情况及教学需要考虑台套数,杜绝重复建设,保证报废设备正常更新。仪器设备档次以满足教学需求为依据,避免超高端设备的配备。

第二十条 科研仪器设备论证主要以满足实验室发展建设规划及科研需要为依据,重点考虑仪器设备与科研方向相符度,拟购大型仪器设备充分共享、避免重复建设、价格及参数合理性等。

第二十一条 使用各类科研经费购买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通用设备要考虑设备利用率,无特殊需要,同一领用人不应购买多台同类产品,领用人名下如有不符合报废标准的同类资产时也不应再重复购置。

第二十二条 使用各类科研经费购买复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照相机等通用设备时要以同一实验室或课题组为单位配备,不应按人数配备。无特殊需要,通用设备档次要以满足需要为宜,避免配置过高造成浪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论证除考虑教学、科研工作需求外,还将综合考虑学校现有仪器设备配备情况以及申报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效益。对于管理松散、仪器设备利用率低或产出效益较差的单位,学校将暂缓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投入。

第四章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执行进度安排

第二十四条 每年年初,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等有关单位召开教学科研实验室资源配置工作联席会,确定年度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重点。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根据教学科研工作建设重点及上一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论证结果,提出学校仪器设备建设方案,提交学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指导委员会审议,确定学校本年度仪器设备建设重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将针对教学科研工作建设重点集中向有关单位征集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各教学科研单位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向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提交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第二十七条 每年7月,学校将对各教学科研单位提交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进行汇总、初审。每年9-12月,学校集中组织开展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论证工作。

第二十八条 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1-6月份为政府采购计划的执行期。通过专家论证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将根据学校经费情况于下一年度1-6月份分批次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特殊情况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指定时间段执行。无特殊情况,7月份以后确定的设备购置计划将延续到下一年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购置计划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购置计划明细,则需重新论证。

第五章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绩效考核

第三十条 学校将根据申报情况对各类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执行进度进行跟踪,尽量缩短各项购置计划的执行周期。

第三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执行验收后,各单位要及时对本单位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的落实、使用及取得的效益进行总结,配合学校完成各类专项经费的效益分析。

第三十二条 单价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通过验收一年后,学校要对该仪器使用机时、开放情况、成果产出及管理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该单位今后大型仪器设备投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于仪器设备长期不开箱、使用效益差、申报设备与实际需求出入较大、随意变更已论证通过的购置计划等,学校将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根据各单位项目执行效益分析和总结情况对各类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对于绩效考核好的单位,将加大对其实验室建设投入力度,对于绩效考核较差的单位,学校将视实际情况暂停或暂缓其实验室建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黑龙江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管理办法》(黑大校发〔20192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印发《黑龙江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黑龙江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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