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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黑大校发[2018]71号)
2018-06-12 08:53     (点击: )

黑龙江大学文件

黑大校发〔20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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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教师及学生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掌握相应实验室安全知识,特制定《黑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并于416日经2018年第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大学

                                   201865

黑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教师及学生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让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的人员掌握相应的实验室安全知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黑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学校实验室学习和研究的学生、新教师及进修访学等外来临时学习人员。

第二条  本科生、研究生、新教师等进入实验室之前,必须经过安全准入考核。实验室负责人须核实其准入资格,未取得准入资格的人员不允许进入实验室。如有未取得准入资格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情况,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究实验室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各类人员实验室安全准入方案、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验教师以及创新课题、毕业论文、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指导教师负责对进入本实验室学生进行安全准入教育及考核工作;研究生导师负责对所指导的硕士、博士研究生进行安全准入教育及考核工作;实验室主任负责对进入本实验室的新教师及其他外来人员进行安全准入教育及考核工作。

第五条  安全准入教育的内容应包括实验课程、研究项目所涉及的专项安全知识;实验室一般性安全处置常识、实验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与本实验室相关的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等。

第六条  安全准入考核方式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各教学科研单位可针对本科生、研究生、新教师、外来人员制定不同的考核方式。各实验室要将考核内容及过程建立安全准入考核档案。

第七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各教学科研单位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将各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实验室所在单位及教职工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因准入制度执行不到位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学校将参照《黑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黑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黑大校发[2018]71号).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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