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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黑大校发[2018]70号)
2018-06-12 08:52     (点击: )

黑龙江大学文件

黑大校发〔201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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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黑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并于416日经2018年第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大学

                                   201865

黑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黑龙江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条例》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教学、科研实验室。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校、院、实验室(中心)三级管理,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在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主要负责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准入制度执行等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策。

第六条  按照《黑龙江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条例》文件精神,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一把手”工程,各教学科研单位院长(主任)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职责为组织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与各实验室主任签订安全责任状;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七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职责为组织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准入制度等);组织、协调、督促各实验室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按计划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指导各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实施等。实验室管理员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其职责为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制定本实验室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及考核工作的落实;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验室环境建设;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九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必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仪器设备安全、水电安全及日常管理等。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化学品。学校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购置、领取、保管、使用、销毁等,做到购置有计划,使用有记录,保存规范,账物相符,责任到人。

第十二条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涉辐场所要设置安全及警示设施;相关实验室需建立完善的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涉辐废弃物的处置等管理制度。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对环境有危害的实验废弃物须由相关部门回收,统一处置。

第十五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加强用电管理,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要定期检查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是否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及时排除;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设备,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学校提出申请,经专家鉴定后方可使用。禁止教师及学生个人购置的空调、冰箱、加湿器、电风扇、电暖器等生活用电器在实验室使用;电水壶、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加强用水安全管理,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根据潜在危险因素由学校统一配备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毯、沙箱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及警示标志,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十九条  每间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张贴,便于督查和联系。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单位或各实验大楼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除实验研究需求外,严禁将食品、宠物等私人物品带入实验室,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第二十二条  实验过程中严禁离岗,使用危险化学品或高压高危设备进行实验时,要有本实验室人员在场;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实验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如本科生、研究生在实验室使用化学试剂开展学习和研究时,必须佩戴护目镜、口罩、手套及实验服等护具。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及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院和实验室(中心)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针对危险化学品、水电及仪器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各教学科研单位应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每次检查结束后,须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报送学校。

第二十五条  对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整改的要立整立改,对短期内无法整改的要有事故防范办法,并制定后续整改办法。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和复查。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学校将停止该实验室后续建设,取消单位年度评优资格。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及时向学校报告。发生较大险情的,应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对事故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在追究责任的同时将取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年度评优资格;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与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工作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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