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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黑大校发〔2020〕2号
2020-10-06 14:50     (点击: )

黑龙江大学文件

黑大校发〔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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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黑龙江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购置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黑龙江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并于12日经2020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同时,根据本次校长办公会意见,特修订了《黑龙江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大学

                                   202018

黑龙江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固定资产账内的用于教学和科研的仪器设备(含软件)。

第三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需求论证、采购、验收、入账、日常运行、维护维修、调拨、报废处置、追踪问效等全过程实施生命周期管理,以提高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从而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提供服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学校、院(部、所)等教学科研单位、实验室(中心)三级管理。学校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是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需求论证、验收审核、维护维修、调拨、报废审核、效益考核,负责组织各单位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负责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数据的统计、整理和上报等工作。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账目管理及报废处置等工作。

第七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统筹本单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制定,本单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共享及运行管理,本单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数据上报、清查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中心)主任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日常安全管理,落实仪器设备责任人,组织制定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及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配合学校完成仪器设备的验收、报废审核等工作。

第九条 仪器设备责任人应了解仪器设备性能,熟悉操作方法,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和机时统计,负责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的制定、运行维护、使用培训、维修申报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购 置

第十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提出各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并对申报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进行严格把关,确认拟购仪器设备与教学科研工作需求相符,其中2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及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须在本单位内进行论证并公示。

第十一条 学校将按照《黑龙江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管理办法》对购置计划进行需求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执行购置。

第十二条 论证通过的仪器设备将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采购。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验收工作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各教学科研单位共同负责。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仪器设备的技术参数、运行及培训情况进行验收;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验收过程性材料,履行入账、结算手续;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指定仪器设备责任人,组织安装调试、相关培训等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正常运行后,仪器设备责任人向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黑龙江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验收申请表》,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验收。

第十五条 通用设备包括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复印机、服务器等及单台套价格3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由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单台套价格3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由学校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共同履行验收;单台套价格2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由学校组织3-5名相关领域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履行验收。对于金额较高、技术参数复杂的仪器设备,将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联合验收。

第十六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为:

1.查看仪器设备所处环境是否达到相关要求;

2.查验仪器设备和附件外表有无破损;

3.查验仪器设备的基本信息(产品名称、制造厂家、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是否与合同内容一致,随带资料(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保修卡、其它相关技术资料等)是否齐全;

4.查验仪器设备各项功能及技术指标是否达到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

5.查验仪器设备配套的安全保护措施是否到位;

6.对于升级和改造的设备须核对改造前后相关资料;

7.单台套价格2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须制定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提供使用培训记录;

8.软件类的验收须有培训资料和培训人员记录(含影像资料),软件使用人须提供明确的使用意见。

第十七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八条 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须凭借资产权属证明、原始价值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捐赠协议等入学校固定资产账,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税费计入仪器设备总价值。

第十九条 自制仪器设备须经三个月以上试用期,学校组织专家技术鉴定,其性能指标均达到规定的设计要求,资料、图纸齐全后方可入学校固定资产账。

第五章  使用和维修

第二十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运行前应确保运行环境的安全和稳定,须张贴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安全警示标签等规范性标识。

第二十一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责任人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培训,随时了解仪器设备的运行状态。使用人在使用时须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制度等相关规定,做好防潮、防尘、防冻、防高温、防腐蚀等日常工作,并对仪器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二十二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在使用仪器设备时须做好使用记录。规范填写《黑龙江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单台套价格2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填写《黑龙江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并建立仪器设备产品使用说明书档案,交学校档案馆统一存档,使用单位自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单台套价格2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要实行开放共享。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须根据仪器设备特点制定相应的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及有偿使用等各项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只能用于教学、科研和国家、省规定的共享活动,不允许占为己有或从事非法盈利活动。

第二十五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落位地点和领用人不能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六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一般不允许拆改和分解使用。如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要拆改和分解时,使用人须提交申请,经实验室主任、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待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不允许随意出租出借至校外使用。如确需出租出借时,须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实验室负责人、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出租出借。

第二十八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在出租出借时,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须与租(借)用单位签订书面租(借)用协议(包含具体的租借时间、租金、交接验收手续、逾期、损坏及遗失的赔偿等约定内容),借出的仪器设备应严格履行交接验收程序,并准时归还。出租所得收入纳入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专用账户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进口免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可用于本单位或其他单位的教学、科研和科技开发活动,未经海关许可不得移出本单位、擅自转让、从事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

第三十条 非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不允许随意在校内使用。如确因科研需要或横向课题合作的仪器设备须在校内使用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明确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责任人或课题组按上述要求进行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维修本着“高效、重点、合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黑龙江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规定开展工作。

第六章  调 拨

第三十三条 长期闲置不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可在校内或在教学科研单位内申请调拨使用。调拨仪器设备须上报学校统一进行,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调出、串换或私分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有权对实验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检查中发现的闲置仪器设备进行调拨。

第三十五条 校内调拨指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之间仪器设备的调拨。校内调拨须填写《黑龙江大学仪器设备校内调拨单》,经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并办理调拨交接手续后,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教学科研单位内仪器设备的调拨,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向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申请,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员更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隶属关系和落位地点。

第三十七条 离(退)休、调出等各类人员,须完成仪器设备账、物移交手续,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八条 为维护学校权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对校外调拨。确需对校外调拨的仪器设备,须进行科学评估、严格审批,按照《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要求履行手续,所获仪器设备款全额上交学校财务,并及时做好账目注销工作。

第七章  报废处置

第三十九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年限较长,损坏频率较高,无法维修或者维修费用较高的,可以申请报废。待报废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在处置前要保持完整且账、物相符。

第四十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责任人在申请报废时,须向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提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审核申请表》,经技术鉴定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回收、报批和处置。

第四十一条 单台套价格20万元(含)以上或单批次50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需三名以上专家审核签字确认。

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账、物管理的正常秩序,原则上不办理报废留用手续。对确需留用的零部件,由零部件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后,方可拆卸留用。

第八章  损坏、丢失与赔偿

第四十三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丢失或人为故意损坏,仪器设备责任人须将相关信息及时汇报本单位负责人,由单位负责人将情况报送学校相关部门。涉及偷盗等违法案件须报送学校安全保障部并及时报警。

第四十四条 由于违反操作规程、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工作失职或保管使用不当、擅自将仪器设备带出校外等原因造成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由仪器设备责任人负主要赔偿责任,同时,仪器设备所在教学科研单位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第四十五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承担时,根据责任大小按比例分担赔偿。

第四十六条 具体赔偿金额由学校相关部门会同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组织认定,赔偿款全额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四十七条 由于责任事故的发生为学校带来重大损失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仪器设备所在教学科研单位或责任人一定的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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