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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条例》黑大校发〔2018〕69号
2020-10-06 15:27     (点击: )

黑龙江大学文件

黑大校发〔20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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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条例》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学校教学科研实验室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特制定《黑龙江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条例》,并于416日经2018年第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大学

                                   201865

黑龙江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场所。为适应学校转型发展,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发展需要,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教学科研实验室管理,提高学校办学水平,特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实验室是隶属于学校,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的教学、科研实体,包括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教学实验室主要面向学生进行实验教学,分为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是以科学研究、高层次人才培养、承担各级各类研究课题为主要任务的实验场所,也可作为研究生、本科生进行科研训练、毕业论文(设计)、实习实践的教学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和建设规划,依据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发展需要统筹规划,有步骤、有措施、有重点地进行;要从实际出发、合理设置,做到基础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为学校教学、科研水平稳步提高创造条件。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校、院(部、研究所等)二级管理体制。学校由一名校领导主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教学实验室日常管理、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仪器设备建设计划、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等工作。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等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申报和验收工作。科学技术处负责科研实验室的培育、检查、申报、验收和评估等工作,科研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根据业务分工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和科学技术处共同负责。教学科研单位为实验室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建设及日常运行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成员由校领导、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重点建设与发展工作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研究生院、社会科学处、人事处、安全保障部、后勤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设有实验室的学院(研究所)等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实验人员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与决策,建立会商制度,合理配置实验室资源。

第六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实验室管理实行“一把手”工程,由院长(主任)落实各项实验室工作,实现教学科研实验室统筹管理。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的规模和数量,配备实验室管理员协助主管领导完成本单位实验室管理工作。每个实验室至少设一名实验室主任,规模较大的可设实验室副主任。

第七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本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及日常管理工作。实验室主任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熟悉实验室管理工作,了解相关专业教学工作或在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直接相关的学术领域有突出造诣,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实验室主任聘任、调整需在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建设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实验室要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作为首要任务,在满足学校教学科研需要的同时,积极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工作,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九条  教学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相应的实验教学任务。基础实验室每学年承担的实验教学工作量不低于64800人时数;专业实验室每学年承担的实验教学工作量不低于3000人时数,或承担5门以上实验课程教学任务。教学实验室应配备满足教学需要的实验工程技术人员,完成实验前准备、实验中服务及实验室日常管理。实验室要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  科研实验室要承担并完成一定的科研任务。各级各类科研实验室要按有关部门要求完成考核、评估、验收等工作;深入开展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队伍;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志性科研成果;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提高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大型仪器设备较多的科研实验室或共享服务平台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实验工程技术人员,完成仪器维护、测试服务等任务。

第十一条  实验室要建立开放运行机制并完善管理制度,在完成计划内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任务后,均应面向学生、教师开放,有条件的实验室应向社会开放,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实验室要创造条件,提供开放课题资源供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选择。学生也可在教师的指导下自带课题进入实验室开展研究。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填写“实验室工作日志”,开展实验教学及科研工作的教师、学生负责填写“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记录本”等记录。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及时完成仪器设备的保养维修、计量与定期校验工作,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行。鼓励教师、实验工程技术人员开展实验仪器、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配合学校按时完成教育部等上级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的“高校实验室信息统计数据”“本科教学质量年报”“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等有关实验室的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章  实验室设置、调整与撤销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适应学校学科建设的规划,按照学校教学、科研和服务的任务以及实际需要确定,遵循“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充分共享”的建设思路,合理布局,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设置,实现规模效益以及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有明确的学科发展方向和稳定的实验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有符合教学、科研需要的实验用房、基础设施及环境条件。教学实验室每次实验容纳学生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2

第十七条  教学实验室每个一级学科原则上只设一个基础实验室,不重复设置实验内容相近的基础实验室;有实验教学任务的专业应设置与本专业人才培养规格相适应的专业实验室,且每个专业原则上只设一个专业实验室,不在专业方向上设实验室,没有正式批准的本科专业不设实验室。对于规模较大的基础实验室,可设置基础实验中心。对于相近学科、实验内容相近、承担交叉学科实验任务或公共服务工作、且规模较大的专业实验室,经学校批准,可合并设置校级实验中心。大型仪器设备较为集中的学科,可建设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承担教学科研任务之外,开展社会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教学发展需要提出实验室设置申请,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由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指导委员会对实验室功能、规模、配套设施、人员配备、安全风险评估要求等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确立实验室建制,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进行备案。科研实验室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培育和申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确立实验室建制,在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九条   教学实验室因专业调整等原因需要合并、调整或撤销的,需由教学单位提交实验室调整申请,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经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指导委员会论证,确定人员、设备等安置方案,提交学校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科研实验室的调整需经科研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条  依托我校建设的各类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实验室或工程中心,建立、调整和撤销等工作依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房屋功能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如因工作需要,确需进行实验室更名、房间调整、房屋功能变更、环境改造的,需由所在学院(部门)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和方案,书面报送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五章  实验室建设、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二  实验室建设、运行与管理要严格遵循国家、省、市各项法律法规,按照《黑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落实安全准入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实验室运行前,使用单位要根据实验存在的风险情况,配备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施行科学管理,制定适合本实验室的安全准入考核制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学生实验守则及注意事项、实验室人员管理制度、实验室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制度、实验室开放制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收费制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日常管理文件,逐步实现实验室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管理信息化,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及“教学科研实验室资源配置”工作联席会议精神,统筹安排,有步骤、有措施、有重点的开展实验室建设及经费投入。

第二十五条  凡利用实验室资源开展有偿服务的单位应制定实验室开放运行收费标准、大型仪器开放收费标准、实验室开放管理制度等,提交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实验室及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收入,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统一上交财务处,收入经费将主要用于今后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工作人员工作补助等。对于开放共享覆盖面广、开放效果好的,学校将承担部分开放运行成本。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负责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制定、验收、安全运行和使用、开放运行和管理、维修维护、报废申报等工作,具体工作要求及流程遵照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重视实验室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对实验室主任、实验教师、研究人员、实验工程技术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等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未通过国家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认证或未取得相关合法资质的实验室不得对外提供数据。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等各项设施的日常管理。进入实验室的师生要自觉维护实验室的环境与设施,保证通风、照明、水、电等设施完好。对于发现的安全问题要及时处理,报送学校相关部门进行解决。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分类存放各类废气、废水、废物,及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相关废弃物的回收处置,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涉及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实验内容的实验室,要有明显标识,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六章  效益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各实验室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科技部等上级部门制定的实验室评估制度和标准,并按照相关要求完善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整体综合效益和学校特色等方面的建设。通过评估促进学校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改革工作,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工作。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实验室应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完成各类评估、考核等工作。对于被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评估、考核成绩优异的单位及个人,学校将进行表彰。对由于工作人员失职、实验室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造成较大影响的,学校将暂停该单位下一年度实验室建设经费投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5.2.3-1关于印发《黑龙江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条例》的通知.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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