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实验室运行中各类调整的通知
各教学科研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学科研实验室管理,根据学校《黑龙江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条例》(黑大校发[2018]69号)文件精神,现对新增或取消实验室建制(设施)、新增或取消实验用房、实验用房功能变更、实验室管理人员调整等工作做进一步规范:
一、新增、撤并实验室建制(设施)管理
(一)新增实验室建制(设施)
1.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教学发展需要提出实验室设置申请,填写《黑龙江大学新增实验室建制(设施)申请表》(见附件1),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进行论证。
2.科研实验室按照科研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培育和申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确立实验室建制,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二)撤销、合并实验室建制
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需要进行实验室建制撤销、合并等,需要填写《黑龙江大学实验室建制撤、并调整申请表》(见附件2),经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组论证后方可实施。
注:如原实验室建制需要拆分成多个实验室建制时,需要对原有实验室建制进行撤销,填写《黑龙江大学实验室建制撤、并申请表》(见附件2),同时填写《黑龙江大学新增实验室建制(设施)申请表》(见附件1),新增实验室建制, 统一报送至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进行审核。
二、实验室房间功能管理
(一)新增实验用房
各教学科研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可在校内申请新增实验用房,负责人填写《黑龙江大学新增实验用房申请表》(见附件3),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统一按照学校教学科研实验用房进行管理。
(二)实验用房变为非实验用房
实验室房屋功能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动,如因工作需要,确需进行变更为教室、办公室等非实验用房的属于“撤销实验室用房”范畴,请相关单位填写《黑龙江大学撤销实验室用房申请表》(见附件4),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和方案,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调整。
(三)实验室用房功能变更
实验室用房功能变更指教学、科研实验室之间调整或不同实验分室之间调整,请相关单位填写《黑龙江大学实验室用房功能变更申请表》(见附件5),在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调整
1.教学单位实验室管理人员包括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实验室管理员、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所在教学单位遴选任命,履行程序后,需填写《黑龙江大学教学实验室管理人员变更申请表》(见附件6),在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2.科研实验室主任调整需经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后,在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四、工作流程
各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网站下载相关表格,经学院负责人及相关管理部门联批后,将表格纸质文档交至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规划与建设科,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论证或审核备案。
实验室规划与建设科联系人:李艳酥
工作地点:主楼A611室;
工作电话:86608463;